(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粮油加工或贸易满三年以上的国有、国有控股或非公有制企业。能够按照代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贵港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食用植物油储备的管理。
(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防洪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罐)房,自有仓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200吨。
(三)具备与食用植物油储备功能、仓型、进出油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配备专(兼)职保管人员、必要的检验设备,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对食用植物油储备的质量安全指标进行检测。
(四)具备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
(五)具有一定的加工或流通能力。食用油加工公司生产中、小包装油月均产量达200吨及以上,或者月均流通量达500吨及以上。
(六)功能分区布设合理,储油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明显区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能严格执行粮油品质衡量准则和卫生标准。
(七)代储企业一定保证入库的食用植物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八)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粮食法规、政策,服从政府调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报名申请代储资格的企业一定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仓库平面图和拟存放标的物分仓(罐)位平面图;5.申请企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代储资格的报名时间:2025年10月29日—11月4日;申请材料必须完整、规范、装订整齐,并加盖公章,于2025年11月4日前,将有关的资料的原件(一式二份)及电子版送达贵港市军粮供应站(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根竹村苗旺田屯98号;联系方式:,邮箱: )。
(一)资格初审。由贵港市军粮供应站根据通知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对申请公司进行初审,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现场核查是不是满足代储条件,并于2025年11月7日前将申请名单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审核选定。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农发行贵港市分行对推荐的代储公司进行复审,选定代储企业。
(三)网上公布。对通过资格审核检查选定的代储企业,在贵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天。
(四)签订委托代储合同。由贵港市军粮供应站与公开选定的代储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实施代储业务。
(一)本次代储的食用植物油油权属贵港市人民政府,实行动态轮换方式,代储品种为食用植物油。代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如遇政府政策调整除外。
(二)代储合同指定储存仓(罐)房,不得擅自更改存放库点、仓(罐)号及品种,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混放,并在储存食用植物油仓(罐)房的明显位置悬挂油权标识牌。
(三)代储企业一定严格遵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同时无条件接受和配合贵港市军粮供应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